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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拿马有限责任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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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设立流程

在巴拿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(Sociedades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)的程序较为简便。根据该国《2009年第4号法律》,任何两名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,不论国籍与居住地,均可通过签署组织协议并提交至公共登记处以完成设立。

组织协议须包含公司名称、注册地址、成员及管理员信息、公司目的、资本结构等关键内容,且有限责任公司须对外披露其合伙人信息。

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,有限责任公司也须委任一名位于巴拿马境内的注册代理人,该代理人通常为经授权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。

公司无需设立注册办事处,但必须在当地设有常驻代理人。该代理人负责依法向公共登记处提交公司文件,并处理公司年度特许经营税的缴纳事宜。

在建立业务关系前,常驻代理人须遵循了解客户原则,对公司的实益拥有人进行识别并收集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。相关信息受到严格保密,非经主管法院命令不得向第三方披露。

2.公司名称

巴拿马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必须包含“Sociedad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”、“S. de R. L.”、“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”或“LLC”等标识,以明确其公司性质。

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命名规则相似,其名称不得与已注册的其他公司名称相同或构成近似。

3.公司目的

巴拿马有限责任公司被允许从事任何合法的商业活动,无论是在巴拿马境内还是境外,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相同。

4.资本与股份

巴拿马有限责任公司可自由设定其授权资本,资本可以是以任何货币表示的份额形式,且没有最低或最高资本要求。

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,资本必须分为份额,且份额分配需在组织协议中明确。

5.股东与管理机构

巴拿马有限责任公司至少需要两名合伙人,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,且其国籍和居住地不受限制。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是,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信息属于公开记录,可供任何人查询。

合伙人会议可在全球任何地点举行,且允许通过代理人进行投票。公司的管理机构由合伙人指定的管理人组成,管理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,同样无国籍或居住地要求。管理人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决策,并须遵循组织协议及巴拿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;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强制要求设立董事职务。

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类似,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,其责任仅限于各自未支付的股份认购款部分。

6.公司治理与文件要求

公司需保存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成员登记册,这些记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形式,并可在巴拿马境内或境外保存。

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类似,有限责任公司也需将其会计记录和相关文件保存在指定地点,并在需要时向相关机构提供文件副本。

7.税务处理

巴拿马实行地域税收制度,仅对在巴拿马境内产生的收入征税。

所有巴拿马有限责任公司每年需支付300美元的年度特许经营税,上半年成立的公司在7月1日前支付,下半年成立的在次年1月1日前支付。

未按时支付将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,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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